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醫療給付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35條
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人醫療給付規定,或 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 償付。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之事由所致者,保險人得請投保單位協助 向被保險人求償。

特約醫療機構,對被保險人之診療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者,其診療費用, 應由醫療機構或被保險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