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醫療給付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33條
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須立即治療,在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以外之醫 療機構門診或住院診療者,應於門診結束或出院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檢具 醫療證明及費用憑證,交由投保單位專案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但其費用超 過保險人支付特約醫療機構費用規定標準者,其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 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