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醫療給付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7條
門診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 (包括檢驗及會診) 。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