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醫療給付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7條
門診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 (包括檢驗及會診) 。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