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醫療給付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6條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除緊急傷病外,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 申請診療。經特約醫療機構診斷建議住院治療者,得申請住院治療。

罹患普通疾病,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年資,應合計滿四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