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保險費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1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百分之六至百 分之八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月投保金額由保險人按勞工保險前一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 額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