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社會救助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寢室。

二、浴廁。

三、廚房。

四、餐廳。

五、辦公室。

六、醫務保健室。

七、康樂活動室。

八、圖書室。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