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社會救助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寢室。
二、浴廁。
三、廚房。
四、餐廳。
五、辦公室。
六、醫務保健室。
七、康樂活動室。
八、圖書室。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