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23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 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