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
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
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