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10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 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 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