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62條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 ,不罰。

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