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 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