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
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五十條
之一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
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但被害人死亡,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之必要者,不罰。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
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