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 104 年 05 月 12 日)
第6條
身心障礙者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依 其他規定核發註記有效時間之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於該有效時間屆滿六十 日前主動通知身心障礙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