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 104 年 05 月 12 日)
第5條
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徙時,應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心障 礙證明至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戶籍異動註記。

遷出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戶政機關之遷徙通報,應通知身心 障礙者依前項規定辦理異動註記。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身 心障礙者戶籍遷徙註記時,得視需要函請遷出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供身心障礙者之個案鑑定報告與需求評估紙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