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 104 年 05 月 12 日)
第10條
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需求評 估人員至申請人居住地進行需求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