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總則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9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房舍之規定如下:

一、須有固定所址。

二、住宿機構樓地板面積以服務人數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少於十六點五平 方公尺;日間服務機構樓地板面積以服務人數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少 於六點六平方公尺;福利服務中心提供住宿或日間服務者,樓地板面 積以服務人數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少於十六點五或六點六平方公尺。

三、前款之樓地板面積,其停車空間及員工宿舍面積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