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總則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4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分為下列三類:

一、住宿機構:提供經需求評估需二十四小時生活照顧、訓練或夜間照顧 服務之身心障礙者住宿服務之場所。

二、日間服務機構:提供經需求評估需參與日間作業活動、技藝陶冶或生 活照顧、訓練之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之場所。

三、福利服務中心: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支持性服務之場所。其服務 項目應多元化,以滿足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之需求;服務方式可分為 外展性服務及機構內服務二種。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機構,依其服務內涵分為下列二類:

一、生活重建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心理與生理等相關功能之訓練 及輔導,促進其回歸家庭及社會生活之場所。服務期間以二年為限, 期滿經專業團隊評估須延長服務期間者,得延長之,住宿機構以延長 二年為限,日間服務機構不在此限。

二、生活照顧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長期性、持續性生活照顧、訓練與社 會活動參與等相關服務,促進其身心功能發展及維護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