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總則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3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設施應注意下列原則:

一、實用原則:

(一)設置之地點應選擇交通便捷之處;各項設施應顧及身心障礙者使用 之方便及需要。

(二)空間及設施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顧及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環境與 特殊需要,且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應與當地社區環境融 合,且其使用宜兼顧多元化運用。

二、安全原則:

(一)機構內應設置符合消防法令之必要設施。

(二)注意設備材質、轉角、樓梯、陽台、門窗及電梯之安全設計。

三、保健原則:

(一)建築物之採光、通風等設備應充分考慮清潔衛生條件,注意堅固、 美觀;住宿區房舍需兼顧家庭生活氣氛。

(二)經常使用區域宜有清洗水龍頭、廁所等設施。

四、專業原則:遴用相關專業人員或專業顧問以提升服務品質。

五、發展原則:設施應配合社會經濟及科技之進步,隨時充實各項設備, 朝向服務多元化、社區化及正常化原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