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附則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23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以前已許可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本 標準規定未符者,應由主管機關輔導改善。前條所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