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附則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19條
本標準所定各類型機構或服務對象採綜合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分別使用之區域,並有固定隔間、獨立區劃者,其工作人員及設施 標準應各依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辦理。
二、無固定隔間、獨立區劃者,其工作人員及設施應依較高之標準辦理。
前項機構之設施及工作人員標準相同者,得併同設置。
第一項機構之規模,應依各類標準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