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日間服務機構應設下列設施:
一、日常生活訓練室。
二、多功能活動室。
三、盥洗室:
(一)應設扶手。
(二)應設緊急呼叫設施。
(三)地板應有防滑設施。
(四)多人使用盥洗室,應有適當隔間或門簾。
(五)廁所與服務人數比例,不得小於一比六。
(六)應設至少一處淋浴設備,並有適當隔間或門簾。
四、餐飲服務設施或配膳室:
(一)應設食物儲存及保鮮設備。
(二)用水供應充足,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質標準。
(三)應有防治蚊、蠅、蟑螂及鼠害之適當措施。
五、會談(客)室。
六、服務心智障礙者或慢性精神病患為主之機構,得視需要設保護空間。
七、照顧失智症為主之機構,其遊走空間、燈光照明、防滑及照顧設施應
以失智症者之特殊需要為考量。
八、各門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九、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小型日間服務機構多功能活動室得視其功能綜合使用,得不單獨設立;其
服務人數未滿十五人者,會談(客)室得不單獨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