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日間服務機構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16條
日間服務機構應設下列設施:

一、日常生活訓練室。

二、多功能活動室。

三、盥洗室:

(一)應設扶手。

(二)應設緊急呼叫設施。

(三)地板應有防滑設施。

(四)多人使用盥洗室,應有適當隔間或門簾。

(五)廁所與服務人數比例,不得小於一比六。

(六)應設至少一處淋浴設備,並有適當隔間或門簾。

四、餐飲服務設施或配膳室:

(一)應設食物儲存及保鮮設備。

(二)用水供應充足,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質標準。

(三)應有防治蚊、蠅、蟑螂及鼠害之適當措施。

五、會談(客)室。

六、服務心智障礙者或慢性精神病患為主之機構,得視需要設保護空間。

七、照顧失智症為主之機構,其遊走空間、燈光照明、防滑及照顧設施應 以失智症者之特殊需要為考量。

八、各門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九、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小型日間服務機構多功能活動室得視其功能綜合使用,得不單獨設立;其 服務人數未滿十五人者,會談(客)室得不單獨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