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日間服務機構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15條
日間生活重建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行政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三十五遴用。小型機構社 會工作人員得以兼任方式辦理,服務總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三、訓練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十至一比十五遴用。

四、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專業人員。

日間生活照顧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行政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五十遴用。小型機構社會 工作人員得以兼任方式辦理,服務總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

三、教保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三至一比七遴用。照顧慢性精神 病患為主之機構以一比七十五遴用職能治療師者,其教保員與受服務 人員比例,得以一比十五遴用。

四、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專業人員。

前二項機構提供需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應依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與居家護理單位連結提供服務協助,並與鄰近醫療院 所建立提供緊急狀況服務之機制。

前項服務應以原接受服務者為原則。但非原接受服務者經評估有照顧及訓 練需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