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住宿機構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14條
住宿機構提供需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應以專區方 式辦理。

前項服務應以提供原接受服務者連續性照顧或在地老化服務為原則。但非 原接受服務者經評估有照顧及訓練需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