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住宿機構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12條
住宿生活重建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行政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三十五遴用。小型機構社 會工作人員得以兼任方式辦理,服務總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三、護理人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四十遴用。小型機構護理人員 得以兼任方式辦理,服務總人數不得超過四十人。照顧慢性精神病患 為主之機構,護理人員與受服務人數,以一比二十遴用。

四、訓練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十至一比十五遴用;夜間得視需 要置訓練員。照顧慢性精神病患為主之機構以一比七十五遴用職能治 療師者,其訓練員及受服務人員比例,得以一比三十遴用。

五、生活服務員:日間得視需要置生活服務員;夜間時,生活服務員與受 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十至一比十五遴用。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專業人員。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人員,夜間時得合併計算,與受服務人數比不得低於 一比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