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住宿機構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12-1條
住宿生活照顧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行政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五十遴用。小型機構社會 工作人員得以兼任方式辦理,服務總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

三、護理人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四十遴用。小型機構護理人員 得以兼任方式辦理,服務總人數不得超過四十人。夜間值班人員至少 應置護理人員或教保員一人。照顧慢性精神病患為主之機構,護理人 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二十遴用;照顧失智症者為主之機構, 護理人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十五遴用;照顧植物人、重癱、 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為主之機構,護理人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 ,以一比十五遴用。

四、教保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三至一比七遴用。照顧慢性精神 病患為主之機構以一比七十五遴用職能治療師者,其教保員與受服務 人員比例,得以一比十五遴用。

五、生活服務員:與受服務人數比例,以一比三至一比六遴用。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專業人員。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人員,夜間時得合併計算,與受服務人數比不得低於 一比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