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總則 ( 101 年 12 月 03 日)
第7條
各級政府設立及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 模為收容老人五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限。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 日以前已許可立案營運者,不在此限。

小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為收容老人五人以上、未滿五 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