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總則 ( 101 年 12 月 03 日)
第5條
老人福利機構設日間照顧設施者,應設有多功能活動室、餐廳、廚房、盥 洗衛生設備及午休設施。

日間照顧設施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日間照顧設施設有寢室者,其寢室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五平 方公尺以上。

日間照顧設施之工作人員,依其照顧對象,準用業務性質相同老人福利機 構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