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附則 ( 101 年 12 月 03 日)
第36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前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新 設、擴充、遷移、復業、負責人變更,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得 適用本標準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