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總則 ( 101 年 12 月 03 日)
第3條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

三、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四、飲用水供應應充足,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應維持環境整潔與衛生,並應有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防治之適當 措施。

六、其他法令有規定者,依該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