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安養機構 ( 101 年 12 月 03 日)
第29條
小型安養機構除主任外,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護理人員: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人值班。

二、照顧服務員:日間每照顧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 計;夜間每照顧三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三十五人者,以三十五人計 。夜間應置人力應有本國籍員工執勤,並得與護理人員合併計算。

前項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必要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