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安養機構 ( 101 年 12 月 03 日)
第28條
小型安養機構,其設施除符合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寢室: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至多設 三床。

二、日常活動場所:應設多功能活動所需之空間及設備。

三、其他設備:得視需要設護理紀錄櫃、急救配備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