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安養機構 ( 101 年 12 月 03 日)
第26條
公立及財團法人安養機構設施除符合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寢室: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至多設 三床。

二、護理站:應具有護理紀錄櫃、藥品與醫療器材存放櫃及急救配備。

三、日常活動場所:應設餐廳、會客室、閱覽室、休閒、康樂活動室、宗 教聚會場所及其他必要設施或設備,其中會客室、閱覽室、休閒、康 樂活動室平均每人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機構得視業務需要,設職能治療室、社會服務室、健身房、觀護室或 其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