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安養機構 ( 101 年 12 月 03 日)
第25條
各級政府設立及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安養機構(以下簡稱公立及財團法人 安養機構)樓地板面積,以收容老人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二十平方公 尺以上。

小型安養機構,其樓地板面積以收容老人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 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