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養護型機構 ( 101 年 12 月 03 日)
第17條
小型養護型機構,其設施除符合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寢室: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至多設 六床。

二、護理站:應具護理紀錄櫃、急救配備。

三、日常活動場所:應設多功能活動所需之空間及設備。

四、廁所:每十六人,至少應設男廁一間及女廁二間;未滿十六人者,以 十六人計;每增加十六人,增設男廁一間及女廁二間。

依前項第四款增設之廁所得以活動式便盆椅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