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養護型機構 ( 101 年 12 月 03 日)
第14條
各級政府設立及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養護型機構(以下簡稱公立及財團法 人養護型機構)樓地板面積,以收容老人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六點 五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養護型機構,其樓地板面積以收容老人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 方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