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長期照護型機構 ( 101 年 12 月 03 日)
第13條
長期照護型機構,對於轉診及醫師每次診察之病歷摘要,應連同護理紀錄 依護理人員法規定妥善保存。

前項病歷摘要、護理紀錄應指定專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