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各本其職掌,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

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 。

前項對老人提供之服務及照顧,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 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