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51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 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 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