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50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 其收容之老人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無法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 ,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前項接管之實施程序、期限與受接管機構經營權及財產管理權之限制等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停辦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停辦原因消失後,得檢附相關資料及文 件向原設立許可機關申請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