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5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 一、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 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老人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 (市)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五、老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事 項。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 )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