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48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再限期令其改善:

一、虐待、妨害老人身心健康或發現老人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報。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 。

三、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老人身心 健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