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47條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老人福利機構為輔導、監督、檢查及 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