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46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於一個月內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可,或違反收費規 定超收費用。

二、擴充、遷移、停業或歇業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所定辦法辦理。

三、財務收支處理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辦 理。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未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 載事項納入契約。

六、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未具履行營運之擔保能 力。

七、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接受捐贈未公開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