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45條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或應辦理財 團法人登記而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期限辦理者,處其負責 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老人予以轉介安 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 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