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安置及服務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2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 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