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安置及服務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26條
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 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前項之兒童或少年如另犯其他之罪,應先依第十五條規定移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理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