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安置及服務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免除、停止或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被害 人,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