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安置及服務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24條
經法院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裁定之受交付者,應協助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社會工作人員對被害人為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