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總則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3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所需之專業人員,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 資格及訓練辦法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資格規定,並於聘任後三十日內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