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9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 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